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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奧運會開幕式、賽事進行全程或者部分轉播的電視、網絡等媒體,他們進行轉播的的權利來自於媒體與國際奧委會或者與奧運會主辦城市組委會簽訂的合同。比如北京奧運會,中央電視臺就通過與國際奧委會簽約獲得中國大陸境內的獨家電視轉播權,在中國大陸和澳門地區對北京2008年奧運會賽事進行傳播的新媒體(互聯網/移動平臺)獨家轉播權。對於體育比賽,有些國家將其列入知識產權予以保護,比如美國的《版權法》明確規定職業體育聯盟的比賽可以享受聯邦政府的版權保護。但是多數國家的法律和國際公約並沒有將其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因此,通常認為奧運會比賽並不具有版權或者著作權性質。但是,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國際奧委會對奧運會的轉播享有所有權和處分權,因此,奧運會比賽權也具有著作權的某種權能。所以,針對奧運會開幕式、體育賽事等進行轉播,必須得到國際奧委會、奧組委的授權,通過簽訂合同支付相關費用,纔能獲取。因此,奧運會轉播權實際上更多是一項合同權利、商業權利,其他任何未經授權許可的媒體,對奧運會開幕式、賽事進行轉播都是侵權行為。
但是,任何媒體包括獲得轉播權和沒有獲得轉播權的媒體,都有權參與對於奧運會開幕式、賽事進行新聞報道。新聞報道並不是一項合同權利,更不是一項商業權利,而是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和各國憲法,各國公民普遍享有的新聞自由的權利。對於奧運會的廣泛新聞報道,是有助於各國人民對奧運會的了解,更有利於奧林匹克精神的弘揚,符合《奧林匹克憲章》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媒體通過競爭成了奧運會贊助商,但贊助商的權利與奧運會轉播權、奧運會新聞報道權完全不同。例如,搜狐網經過競爭,成為北京奧運會互聯網內容服務贊助商。但搜狐網本身並不能從事奧運會開幕式、賽事的網絡直播,也不能壟斷網絡對於北京奧運會的新聞報道,因為,新聞報道是法定的權利,不可通過合同進行剝奪。因此,搜狐網作為贊助商,只是享有使用北京奧運會相關徽記和稱謂、中國奧委會商用徽記和稱謂,同時享有奧運會的接待權益、贊助文化活動和火炬接力等主題活動的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