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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向『華碩筆記本事件』入獄的當事人黃靜發出回函,稱因華碩公司拒絕由中消協進行調解,因此中消協建議黃靜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問題。
在黃靜向中消協請求立案調查華碩對進行消費欺詐的10個工作日後,黃靜律師團收到了中消協發來的回函,回函中寫道:黃靜同志: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消費者協會是社會團體,有對消費爭議進行調解的職能。但調解的前提必須是爭議雙方自願,華捷聯合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此為華碩在北京的分支機構)從媒體得知你委托律師向中國消費者協會提出立案調查申請的消息後,主動向中消協來函,明確表示願意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問題。所以中消協不能對你們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
收到中消協的律師函後,黃靜的律師團向記者表示,他們認為中消協的回函有不妥之處。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32條規定,黃靜此前申請中消協對當年華碩筆記本中的問題cpu事件進行立案調查,而中消協沒有調查事實就直接選擇調解,且因另一方不接受調解而作罷,顯然不合適。
昨晚,華碩給記者發來短信稱,華碩尊重中消協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