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頗受關注的搜索引擎Google(中文名『谷歌』)的商標之爭,昨日落下帷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谷歌』)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判停止使用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谷歌』字樣。同時,判令『北京谷歌』賠償『谷歌中國』損失等共計10萬元。
『谷歌中國』系由美國Google公司的子公司——谷歌愛爾蘭控股公司在中國投資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谷歌中國』起訴稱,在美國Google公司對外公布『谷歌』中文名稱後,『北京谷歌』注冊以『谷歌』為名的企業名稱,其行為損害了美國Google公司以及『谷歌中國』取得的合法權益。因此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北京谷歌』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其企業名稱,並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20萬餘元。
昨日,法院審理後認為,『北京谷歌』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范,應當停止使用。為避免混淆、誤認,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和競爭秩序,『北京谷歌』應當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並向相關部門申請名稱變更,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谷歌』字樣。同時,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給谷歌中國造成的損失,判令『北京谷歌』賠償損失等共計10萬元。
2007年12月26日,『北京谷歌』以『侵犯名稱權』,起訴『谷歌中國』,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認定Google不構成侵權。此後,『谷歌中國』將『北京谷歌』告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