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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費者曹先生在購買一臺46英寸三星牌液晶彩電時,商家將其用於商場內演示的樣機充當新機出售,在宜賓市工商局江南分局的依法調解下,商家向消費者賠理道歉,並向消費者賠償了一臺新的52寸三星牌液晶彩電。
2月7日,消費者在宜賓某一大型家電商場,以單價9350元購買了一臺三星牌液晶彩電,商場於10日將46英寸三星牌液晶彩電送到消費者家中,消費者發現其彩電的外包裝箱及彩電背面的四顆螺絲有氧化現象,懷疑是舊機,但商場售後服務人員和商場銷售人員都稱肯定是新機,於是找到商場家電銷售主管,商家後來承認是樣機,但只同意調換同型號的新機,消費者不服,於2月10日向市工商局江南分局投訴。
經工商分局調查核實,商家所售給消費者的46英寸三星液晶彩電確屬商場演示的樣機,商家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將樣機作為新機銷售,欺騙了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商家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江南工商分局調解,最後,商家向消費者賠理道歉,並賠償消費者一臺單價為16000餘元的52英寸三星牌液晶彩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