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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術不斷昇級 取款地點擴大 內部分工明確 利用銀行漏洞
從本月20日開始,年初以來猖獗一時的『電話欠費』詐騙進入發案低潮,平均每天發案約4起,與之前平均每天14起相比下降了70%。警方警告:目前抓獲的嫌疑人均為在境內負責從ATM機取款的『跑腿的』,由於此類詐騙的作案地點基本位於臺灣,警方難以抓獲詐騙集團的上層,一旦這些團伙重新物色到『跑腿的』,騙案很可能卷土重來。
騙術昇級更具迷惑性
北京市公安局刑偵總隊反詐騙專家金大志警官介紹,『電話欠費』詐騙案最早出現在2008年春節前後。當初騙子只是冒充電信局工作人員,騙局比較容易識破。隨即犯罪團伙不斷豐富騙術,發展到後來冒充警察、公證處。現在又開始冒充法官、檢察官,使上當者不斷增加。截至現在,全國個人被騙數額最大的案子高達600萬元。
發案初期,『是否使用語音提示』曾經是正常催繳費用電話和騙術的明顯區別,但現在犯罪集團改變了作案手法,也使用了類似電信運營商的語音提示,並誘導事主選擇人工服務,迷惑性進一步增強。
取款地點逐步擴大
騙子利用ATM機取款的地點也從福建、廣東等東南沿海地區擴展到內陸甚至境外。
『以前負責取款的詐騙團伙成員基本集中於福建的泉州、廈門、漳州,廣東的深圳、珠海和廣州,共6個城市,但是近期我們發現,騙子們的取款地點已經向內地省份蔓延。』金警官說,初步偵查顯示,如今湖南的邵陽、長沙、婁底,湖北的武漢、鄂州、隨州都已經出現取款人的蹤跡。在個別騙案中,騙子在境外遙控作案,取款地竟已轉到了泰國、越南等周邊國家,這也對警方偵破案件、追繳贓款制造了障礙。
近日,刑偵總隊會同西城、石景山警方,連續破獲3個涉嫌用電話實施遠程操控詐騙的犯罪團伙,在抓獲的8名嫌疑人中,有6名來自臺灣南投、臺中等地。在海淀發生的受害人一次被『電話欠費』詐騙259萬的案件也已經基本破獲,詐騙團伙中專門負責在境內取款的人多數已經落網。『沒有可靠的人取款,詐騙自然就要停止。團伙老板會在這段時間內重新物色「跑腿的」,甚至繼續更新騙術,因此短時間內發案降低,並不意味著天下太平。』金警官說。
騙子分工明確分贓不同
詐騙團伙的分工極為明確,從取款人、騙子直至幕後老板,各個『工種』最後所得的收益也各不相同。
取款人按『貢獻』不同約獲得贓款的7%至15%,平均起來,這個團體大約瓜分贓款的10%。
直接實施詐騙的嫌疑人,按照每個環節重要性的差別,獲取不同利益。如第一個與受害人通話,告知受害人『你家電話欠費』的,分成不會超過5%。最後一個環節,直接誘導受害人到銀行轉賬的,最多時可以分到20%至25%。剩下的約45%的贓款全歸幕後老板所有。
『實名制』審核漏洞明顯
辦案民警提醒記者,在上述收益鏈條裡其實還差了一個——銀行。
銀行異地取款要付2%手續費。事實上,在騙案發生後,最早獲得收益的是銀行。再加上騙子們取款時所開設的銀行卡用不了多久就要廢棄,重開新卡,舊卡上10塊8塊的餘額自然也歸銀行所有。在新近破獲的一個團伙手中,民警繳獲的連號銀行卡多達千餘張。
詐騙集團獲得大量銀行卡主要有3種方式:僱人以本人身份證開卡、大量租用他人身份證、使用偽造身份證。而後兩種都是鑽了部分銀行『實名制』審查不嚴格的空子。
記者了解到,一些商業銀行將辦理銀行卡數量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而辦理不能透支的借記卡,對銀行而言沒有絲毫風險,因此導致很多『實名制審查』形同虛設。
銀行缺乏責任感
除了開卡時審查不嚴,一些銀行對於現金的異常流動視而不見。如海淀區一次被騙259萬元的案件中,6名嫌疑人拿著大批銀行卡,圍住三臺ATM機大肆取款,很短時間內就將ATM機裡的現金取空。辦案民警表示,如果當地銀行稍有社會責任感,必然能察覺這三臺ATM機的異常情況。金警官說:『詐騙團伙取款都挑選那些比較僻靜,顧客很少的ATM機,而這些平時顧客很少的機器短時間被取空,肯定是一種異常情況。』
專家觀點
辦卡泛濫銀行有責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律系焦志勇教授認為,電話詐騙實施的最後階段是在金融系統內完成的,金融系統應該更加嚴格地執行既有管理模式,同時積極應變。』
針對許多涉案銀行卡都是一次性大批量辦理的情況,焦教授認為,銀行至少應該出臺一個短期內的應對辦法,例如對個人辦卡實行總量控制,一次不允許超過若乾張。如果是以單位名義辦卡,一旦出現銀行卡大批涉案的情況,該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對銀行來說,嚴格執行實名制是首要的。可是現在許多單位名義上沒有考核指標,暗地裡層層加碼。正是因為一些銀行對下屬營業部用開卡數量之類的指標進行考核,纔導致營業部肆意為每個辦卡者大開綠燈。』
焦教授說,在詐騙高發的時候,『集中取款地』的銀行確也需要對異地取款數額、異常現金流動等問題給與足夠的重視。
新聞鏈接
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4月開始執行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明確要求『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商業銀行如有違反這一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