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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4月8日下午消息,據報道,Uniloc Singapore Private和Uniloc USA出庭律師保羅·海耶斯(Paul Hayes)今天向聯邦陪審團表示,微軟竊取了兩家原告的反盜版專利技術,應當支付逾5.58億美元專利版權稅。
兩家原告訴稱,微軟利用他們的安全技術獲利數十億美元。海耶斯說,微軟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了原告的專利,『微軟的反盜版軟件沒有包含任何自主創新的技術。』
微軟辯稱,該公司的反盜版軟件使用了不同於原告專利的技術,還對原告專利的有效性提出了質疑。微軟出庭律師弗蘭克·捨肯巴赫(Frank Scherkenbach)今天在作最後陳述時表示,『我們沒有侵犯原告的專利,兩家公司的技術存在本質不同。我們自行開發了反盜版技術,有自己的專利。』微軟稱,原告的專利應當被認定是無效的。
捨肯巴赫表示,原告要求微軟賠償逾5億美元專利版權稅是『過高和反常的』,如果微軟被判侵犯了原告專利,3百萬美元至7百萬美元的賠償金額是『恰當的』。
該案牽涉微軟的Windows XP操作系統和Office辦公軟件,不牽涉Vista。原告稱,自2003年10月份以來,微軟發售了2.23億份激活軟件拷貝,按每份拷貝2.5美元專利版權稅計算,總金額為近5.58億美元。微軟稱,即使其敗訴,在美國發售的每份激活軟件的專利版權稅應當約為5美分。海耶斯向陪審團表示,如此低的專利版權稅起不到『懲罰微軟』的作用,只會縱容微軟未來繼續侵犯原告的專利。
澳大利亞人瑞克·理查森(Ric Richardson)1990年代初獲得了該案所涉及的專利。在微軟承諾不會克隆其專利的情況下,理查森1993年向微軟演示了其反盜版技術。但微軟並沒有信守承諾,克隆了理查森的專利。
捨肯巴赫表示,微軟的工程師評估了理查森的軟件,認為對微軟沒有任何用處。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法官威廉·史密斯(William Smith)2006年裁定,微軟使用了與原告專利不同的反盜版技術。一家上訴法院推翻了史密斯的裁定,稱案件『重要事實真實性存在問題』,史密斯不應在沒有參考陪審團意見的情況下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