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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新家電原本是件開心的事,不過也有消費者樂不起來,這是為什麼呢?
原來,有些商家一次又一次地失約推遲送貨,用戶為了等商家送貨上門不得不請假在家,空等一場不說,還賠上不少電話費,有些甚至還影響到產品正常的三包。遇到這樣的事,用戶怎麼樂得起來?
武漢的汪先生就因為奧克斯銷售商延期送貨而憤然投訴。
2009年5月2日,汪先生在武漢中百商場購買了一臺奧克斯空調,銷售員當時聲稱由於正值5·1小黃金周,商場銷量較大,當天無法送貨,可能要推遲到3、4號。因為推遲的時間不長,汪先生也就沒怎麼在意。
5月3日,他特意請了一天假在家等待中百送貨上門,但等了一天連個音信也沒有。次日,實在等不下去的汪先生便給中百商場打了電話,對方答復說現在太忙,5、6號肯定可以送過去。
鑒於中百上一次失約,5月6日下午3點,汪先生再次致電中百確認具體的送貨時間,得到的答復卻是該空調缺貨,要再等一段時間。
已經苦若地等了好幾天,當得知還要繼續等待下去時,汪先生氣不打一處來,便向奧克斯投訴。
次日,奧克斯的答復是:該產品暫時缺貨,要麼繼續等,要麼退錢。
其實,無論哪種結果都不是汪先生願意看到的。如,選擇等下去,無限期的等待實在讓人耗不起,而選擇退錢,這意味著上次去商場購買空調白忙活了一場,況且,為了催商場送貨,他還請了假扣了工資,另外,為了催對方盡快送貨,電話費都浪費了不少。
因為別無選擇,汪先生只得在商場換購了其它空調。
湖北荊州的王小姐同樣遭遇了送貨不及時的難題,出人意料的是,她08年10月份購買的美的空調甚至到現在都沒有拿到。
王小姐於08年10月22日在湖北荊州薄利電器公安店購買了兩臺美的空調,當即付清了購機款。15天過去了,商家仍沒有送貨上門。王小姐找到了薄利電器,對方解釋說當時因為是促銷,產品價格很低,現在這個價格賣不出了,無法送貨。
事後王小姐一次次交涉,但對方都不予理會。
而前不久一位李先生則反映,因為商家晚了5天送貨,在使用第4天時空調出現故障,他要求退機但遭到商家拒絕,理由是三包期限是從購機之日算起,而非從送貨之日開始計算。因為從購機時間來看,用戶的空調已經買了9天,超出三包規定中『7天退貨』的期限。。
近年來我們接到了大量有關送貨不及時的投訴,個別用戶甚至延期了近半年送貨,究其原因,我們認為,除了與用戶紮堆購物的習慣有關外,還與廠商不負責的銷售密切相關。如特價機或者促銷機因為價格較低,購買者較多,加上促銷員和商場為了多出業績,有意無意地回避了可能缺貨的事實,致使購買者苦苦等待。
商家延期送貨對用戶造成的不便或者傷害是顯而易見的,出現這種情況,廠商該不該承擔責任,這是每一個消費者迫切想要知道的答案。
《家電專業店經營規范》於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范中明確要求銷售商必須為體積較大或較重的商品提供送貨服務,並在約定時間內將商品送到,承諾送貨的商品目錄和送貨條件應在商店醒目處明示。不過,由於《規范》中並未制定延期送貨的違約處罰,致使發生延期送貨糾紛後往往出現扯皮現象。
筆者認為,這類問題其實可以依據我國的《合同法》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為避免發生送貨延期的賠償扯皮現象,筆者認為最好的解決辦法是,用戶在與商場確認購買意向後,雙方可以簽訂簡單的書面買賣合同,也可以在購物發票或者購物小票上注明延期送貨後的賠償辦法。實踐操作中,賠償的原則一般是每天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的購機款。
鑒於當前不少廠商常常通過促銷來拉動銷售,我們也建議廣大消費者最好不要在節日期間紮堆購買家電,尤其是特價家電,如果一定要購買,最好是先確定該產品有沒有庫存,如果沒有的話,則應綜合考慮要不要再購買,因為一旦購買了,極有可能出現送貨不及時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