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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xin001.com』與『kaixin.com』究竟誰是李逵誰是李鬼?爭論因為一紙訴訟陡然昇級。昨天,晨報記者聯系到當事雙方——開心人公司與千橡集團,針對『真假開心網』的爭議,雙方各執一辭,似乎均沒有退讓餘地。
開心人公司 (kaixin001.com)起訴稱,千橡開心網(kaixin.com)在網站名稱、網絡域名的主要部分,以及網站的服務功能、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均與『kaixin001.com』極其相似,這種做法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昨天,開心人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千橡集團的行為已造成網絡用戶混淆,致使開心網和開心人公司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要求其停止使用近似網站名稱,並公開賠禮道歉。
對此,千橡集團副總裁許朝軍昨天則表示,兩個開心網在產品上存在區別,『千橡擁有的域名是「kaixin.com」,叫「開心網」是很自然的事情。』
記者調查發現,『真假開心網』事件中所涉及的域名注冊先後、開心網商標歸屬、網站內容抄襲等爭議話題仍沒有定論,須等待法院的最終裁決。
上海中匯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游雲庭分析,目前法律在此方面的規定比較薄弱,爭議也比較大,『kaixin001』選擇在此時而不是一開始就起訴,本身就非常微妙。他認為開心網能否勝訴並不重要,其意義在於告訴大家誰纔是『正牌開心網』。
爭議一:域名注冊孰先孰後?
據 了 解 ,『www.kaixin.com』的域名在2000年就已經被一個美國人注冊,但從未啟用。2008年開心人公司創業初期,他們試圖購買該域名,但由於對方叫價過高,而當時開心人公司資金緊張,無奈之下只能放棄收購,轉而注冊了『www.kaixin001.com』的網絡域名,這也為今天的『真假開心網』之爭埋下了禍根。
去年10月,千橡購得『www.kaixin.com』的域名,並開通了同樣名為開心網的網站。當時開心網風靡一時,很多網民因而注冊了千橡的開心網。
對於指責千橡借助域名『坐享其成』的說法,許朝軍昨天表示,『kaixin.com』是千橡從正規渠道獲得的域名,並獲得了國家法規許可。
游雲庭律師指出,在這個案件中,兩家網站的影響力都很大,在域名注冊上的順序是『kaixin』在前,『kaixin001』在後,千橡很有可能在這一點上反駁『kaixin001』的訴訟意見。
爭議二:兩個商標能否並行?
本案的另一個爭議焦點是兩個網站名稱雷同。
『kaixin001』的代理律師李雲德認為,千橡將『開心網』作為網站名稱,不費任何力氣就取得了開心人公司的品牌優勢,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給開心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和名譽損失。
對此,許朝軍昨天在接受采訪時稱,『我們的域名是「kaixin.com」,所以叫開心網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據推測,千橡可以如此坦然地為其網站起名為『開心』的一個重要原因是,『kaixin001』未必已經獲得了『開心網』這一商標。游雲庭告訴記者,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商標的注冊周期有2年左右,而『kaixin001』網站去年纔正式開通。此外,『開心網』中兩個關鍵詞都是通用名稱,不太可能通過商標注冊。『如果「kaixin001」沒有注冊商標,就不可能利用其獨佔性獲取權利,也不能依據商標法、著作權法來進行訴訟,這對他們來說很遺憾。』
『沒有注冊商標,我們怎麼會起訴?』記者昨天就商標問題聯系開心人公司,一位不願具名的公司內部人士向記者暗示,『kaixin001』已經取得了『開心網』的注冊商標。
記者隨後登錄中國商標局網站查詢時發現,『kaixin001』從去年開始已經先後6次提出了注冊『開心網』商標的申請。
不過,游雲庭並不認為『開心網』這一商標已被注冊,『商標法的規定是申請後2年以後纔能注冊下來,並受注冊商標保護。而互聯網企業往往半年一年就可以做起來,千橡正是打了這樣的擦邊球。』
爭議三:網站設置究竟誰抄襲誰?
此外,『kaixin001』起訴稱,『千橡在網站的服務功能、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均與開心網基本相同,其首頁的設計風格也與開心網極其相似。』
但事實上,『kaixin001』自身也存在模仿行為,其首頁設計與國外的『facebook』存在很大的類似性,最火的『買賣朋友』和『爭車位』這兩個組件都是借鑒自Facebook的『Friendsforsale』和『ParkingWar』,而其開發的組件『足跡』,也與Facebook被高價售出的『你到過哪兒』組件頗為相似。
許朝軍表示,兩個開心網網頁差別是很大的,『我們旗下有很多網站,不管是社會化溝通平臺還是娛樂平臺,如果仔細看有很大差別。從顏色、布局、字體到最終產品是完全不一樣的,我們的網站更多是開心農場、養狗等組件,產品有很大差別。』
記者就此追問開心人公司時,其內部人士拒絕對此問題發表評論,只稱『不認同對方的說法』。
游雲庭分析,在訴訟中,『kaixin001』很難在這一點上做文章。『兩個網站都存在克隆國外知名網站的嫌疑,目前我國法律對於抄襲創意表達方面的界定不夠清晰,兩個網站究竟是誰抄了誰、還是一起抄了別人,這個問題上的爭議很大。』而最高法院在上個月頒布的關於知識產權執行意見的司法解釋中特別強調,對新業務類型的業務模式,尤其是互聯網,應當鼓勵去競爭,不能沿用傳統模式,不輕易將新業務領域認定為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