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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調換,請保證物品完好並在3天(7天)之內持收銀條前來』。從街頭水果店到超市大賣場,不少經營者都在收銀條上以小字標注這一條款,消費者很容易忽略或者默許經營者的這種約定。可工商部門昨天表示,該條款屬於霸王協議,消費者有權說『不』。
工商部門表示,『3天(7天)退貨』為經營者單方面限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且與現行《消法》等法律法規中的規定不符。比如,電視機、空調、手機等電器一般整機保修期在一年,其質量問題的調換期限顯然大於3天或7天,因此商家自行制定的限期退貨為無效條款。同時,即使商家出售的商品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調換期限的,例如服裝、小飾品、玩具等,商家可以自行約定因質量問題而調換的期限。但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商家必須在消費者購買商品前以清晰、明白的語言提醒消費者注意,而不是在收銀條上加注小字提醒消費者注意。
據了解,從發現的典型霸王協議看,除了限期退貨,還有『特價商品概不退換』、『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洗染費(照相費)10倍』、『產品使用中造成人身傷害不承擔賠償責任』、『旅客住宿期間損壞物品需按賓館規定價格賠償』、『本合同(憑證)最終解釋權屬於本公司』、『本儲值卡應在半年內用完,過期餘額作廢』等6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