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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報記者王學武訴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案今天在北京市海淀法院開庭宣判。海淀法院認定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對王學武名譽權的侵害。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判向王學武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五千元。
在今天的宣判中,海淀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一、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網站上刊登《瑞星公司聲明:記者王學武編造假新聞惡意誹謗瑞星公司》《記者王學武5年編造30餘篇假新聞吹捧劉旭攻擊安全行業陷害瑞星》;二、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連續十日在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站上登載致歉聲明,向王學武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需經本院審查許可;如不執行上述內容,則由本院選擇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刊登判決的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承擔;三、北京瑞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向王學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五千元;四、駁回王學武其他訴訟請求。
2月17日,《科技日報》刊登王學武采寫《一項重大原始創新何以大難不死——北京東方微點公司起死回生始末》的長篇報道。該文報道了2005年7月初,原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處長於兵接受北京瑞星公司的請托,指使原網監處案件隊副隊長張鵬雲、原網監處產品管理科副科長齊坤(於兵、張鵬雲、齊坤均已被北京市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調取假報案、假損失、假鑒定等證據材料,制造了『北京東方微點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傳播計算機病毒案件』的假案,這一假案使微點公司副總田亞葵無辜鋃鐺入獄,微點主動防御軟件上市受阻近3年,企業蒙受直接經濟損失3000多萬元。
2月19日、2月25日,瑞星信息技術公司針對該報道發表了『瑞星公司聲明:記者王學武編造假新聞惡意誹謗瑞星公司』和『記者王學武5年編造30餘篇假新聞吹捧劉旭攻擊安全行業陷害瑞星』的聲明,捏造事實對原告進行惡意誹謗,引起互聯網大量轉載,嚴重侵害了本報記者名譽權。為此,本報記者王學武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定瑞星公司停止侵害、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等。
海淀法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於6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瑞星信息公司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王學武撰寫的《一項重大原始創新何以大難不死——北京東方微點公司起死回生始末》為捏造事實、顛倒是非,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王學武存在勒索行為,並操縱他人炮制虛假文章違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的情況下即在涉訴聲明中多次使用『勒索』、『受賄』、『捏造事實』、『顛倒黑白』等詞語,亦將王學武描述為操縱他人炮制虛假文章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的新聞工作者。上述評論屬於降低貶損王學武人格的侮辱性言詞,已超出正常的評論界限。鑒此,海淀法院認定瑞星信息公司的行為構成對王學武名譽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