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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根據消費者對固話收費不合理和移動電話限制消費且不退費的投訴,先後召開了四次專門調查會,請專家學者和律師進行多方面的調研和研討,眾多業內和法律專家認定,目前電信運營商對過期電話卡餘額不退或作廢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固話月租費應大幅下降或取消。
通過購買充值卡使用預付費式移動電話的消費者,都必須接受電信企業的強制規定:『服務到期餘額不退』。這一份商家明示的格式條款,大多是印在充值卡上,用以明示充值卡有效期滿時,電話就被停止使用,卡內已存話費的餘額就歸了電信企業。
條款無效
國企不應這樣明顯違法
『「服務到期餘額不退」是無效條款』。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葛友山指出,移動充值卡是消費者與電信運營商之間的一個合同,消費者以預付費方式支付,運營商提供服務,但這個服務有期限,從合同法第39條看,服務到期餘額不退的條款是合同提供方事先擬定的,是格式條款,關於格式條款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所以餘額不退的做法沒有法律支持。
『作為負責任的國有企業,不應該犯這樣明顯違法的低級錯誤』。北京市人大代表包玉良認為,餘額不退的做法顯然是電信企業單方面制定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餘額不退違背合同法相關規定應視為無效。應該盡快糾正,讓消費者預付費有效消費至盡。他說實現這一公平做法在技術上並不困難。
不當得利
傳統壟斷企業的遺留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介紹說,很多國家都有預付費的消費卡,不管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消費卡沒有消費完,餘額肯定退還消費者。如在日本,使用預付費消費卡可以打折,但如果沒有按期消費完,企業可以用不打折的價格扣除相關費用,再將餘額退還消費者。這樣能照顧到雙方的利益,也是各國通用的一種做法。
吳景明還介紹說,在國外,企業收取的預付費不歸企業,而是放入托管銀行的指定賬戶,而且規定托管的利息歸消費者。但在我國,不僅電話卡內餘額不退,利息也忽略不計,有不當得利之嫌。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董青認為,電信運營商對過期電話卡餘額不退或作廢是違法行為。運營商以佔用號碼資源為由單方面設置使用期限,涉嫌利用單方面約定強制消費。他指出,佔用號碼和強制消費是不同性質的兩個問題,佔用號碼資源可以有償,但強制消費有悖於法,違反消費者意願。充值卡過期未使用完的不退還,餘額的最終受益人是運營商,其有不當得利之嫌,這個行為直接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運營商應當采取多種形式返還消費者。
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市場與價格研究室主任王學慶認為,其他行業也有預付費消費,通常會給有消費期限的預付費消費以優惠或者折扣。移動電話的預付費卡沒有給消費者折扣且餘額不退,涉及到傳統壟斷企業的遺留問題。如果取消消費期限,少賺一點錢會讓企業的形象更高,有利於經營者和消費者平等。
不退等於沒收
行業部門無權沒收公民財產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何山,建議把餘額退給消費者。『因為錢是消費者的,錢的產權是消費者,而不是電信運營商,這是最本質問題。』何山指出,從我國法律上講,沒收財產有極為嚴格的限制,是法院和國家的司法機關通過法律程序依法沒收公民的財產,別的行業部門沒有權力沒收公民的財產。所以,餘額過期不退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而且設置一個固定的時限限期消費也不合理,這種做法不能適應市場的要求,必須得改。
王學慶建議,電信運營商銷售充值卡可以不約定消費期限,用戶想什麼時候消費就什麼時候消費;如果是有期限的卡,不妨讓利給消費者,考慮提供一些折扣,激勵老百姓消費,讓老百姓多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