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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大案·案發
客戶銷號得知自己蹊蹺領手機
該案案發很偶然。
2010年1月11日,消費者賈先生到電信上地營業廳辦理手機銷號業務,"你剛領了一部手機,不能銷號。"營業員的回答,讓賈先生一頭霧水。細細一問,纔知道十幾天前,"賈先生"剛剛在三元橋營業廳辦理過預交保證金享受手機補貼的業務,領取一部價值5750元的三星牌W709型手機。
"我根本沒去過那邊,這個手機也已經有半年沒用了。你們好好查查,肯定有人冒用了我的手機號。"賈先生說,經過核實果然發現,持賈先生身份證辦理業務的人不是他本人,而提供的身份證也是假的。
調取錄像多名電信內鬼現形
為了查清蹊蹺,中國電信開始對內部人員"過篩子"。檢查人員通過電信系統查詢得知,給"賈先生"辦理手機領取業務的是三元橋營業廳的值班經理孫啟涵。通過進一步調取辦理清單,發現孫啟涵在2009年12月辦理了35部手機租機業務,其中僅12月28日就辦理了12部手機。
檢查人員調取2009年12月28日的監控錄像,逐一核對,發現孫啟涵在辦理12部租機業務時,櫃臺前根本沒有客戶,也沒有客戶資料。每次辦完業務後,孫啟涵都把一張換手機使用的代金券放在打印機下面的小櫃裡,其中就有"賈先生"的手機號碼。
檢查人員核查發現,從2009年12月7日到2010年1月11日案發時止,孫啟涵經辦的多筆"零首付租機業務"均為持假證明辦理,且處於未繳費狀態。而此時,孫啟涵已經辭職。中國電信於2010年1月12日向公安機關報案。2010年2月2日,孫啟涵等人落網。
職務侵佔涉案人員全被判刑
12名涉案人員罪名均為職務侵佔罪。一審朝陽法院於2011年12月3日作出判決後,趙國輝、王泧、孫啟涵、宋霞、錢某不服上訴,二中院維持了原判。
電信涉案人員姓名文化崗位刑期王泧大專財滿街嘉園營業廳值班經理5年8個月孫啟涵(孫卉,女)大學三元橋營業廳值班經理5年6個月劉菲大專上地西路營業廳值班經理2年4個月李磊大學三元橋營業廳值班經理1年10個月宋霞(女)高中方莊營業廳值班班長5年
苗淼大專財滿街嘉園營業廳營業員3年,緩刑3年俞婷婷(女)大專廣渠門營業廳營業員6個月,緩刑1年王萌(辭職)大專孫啟涵男友2年
注:其中錢某(無業),31歲,是俞婷婷男友,被判2年有期徒刑
電信大案·說法
電信應加強保護客戶個人信息
中消協律師邱寶昌表示,本案中電信員工的行為,不但侵佔了他人財物,按照刑法修正七中的新罪名規定,還應以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處罰。
邱律師認為,目前公民的個人信息遭泄露的情況很普遍,除了公民個人應增強保護意識外,作為可以持有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電信公司等,也應加強單位和員工對客戶信息保護的監管。
“客戶的個人信息從記錄到調取、審閱,都應有一系列的規章限制,而且需要細化,避免有空子鑽,導致電信客戶的利益受損。”邱律師稱,電信公司除了在制度上應提前制約,還應加強員工及企業的法律教育,應該將已有的判例作為教材對企業員工進行警示。
邱律師說,目前許多電信企業采用外包制度,員工流動性較大,如果對於客戶個人信息等資源不加強監管,很難防止員工離職時打包將客戶信息帶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