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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晚上,湖南律師羅秋林表示,他將在國慶節後就通信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對於電信運營商的管理“疏失”,以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
今年9月,羅秋林曾擔任備受關注的劉明、劉丹陽訴中國移動長沙公司“上網流量月底清零”案的代理人。
“流量清零案”曾在9月11日下午於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開庭,法院宣布擇期宣判。中國青年報記者此後幾經周折,獨家采訪湖南移動、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門後發現,該案中,流量價格標准制定、流量計量和套餐訂制等訴訟核心問題,存在諸多疑問。
流量清零引發爭議
因手機上網流量套餐包在當月未用完的情況下,流量被通信運營商清零,下月使用流量要重新計算,2013年8月,湖南省律協公益委律師劉明和劉丹陽以消費者名義,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南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9月11日,這兩起手機上網流量月底清零案,在天心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合並審理。
庭審中,劉明訴稱:2013年6月17日,原告到被告所屬的服務廳辦理了一個20元包150M的上網流量包服務。根據協議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劉明以每月支付20元的價格,購買被告提供的150M上網流量的服務。但2013年8月1日,劉明發現,在7月1日至31日期間,原告僅使用了150M上網流量包中的58M,剩餘92M流量未使用,並在月底被清零。
劉明認為,被告在無合同約定亦未提前告知原告的情況下,單方將本屬於原告的上網流量清零,侵犯了原告財產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在劉明起訴的同一日,劉丹陽向天心區法院提交了內容基本相同的起訴狀,只不過涉訴的是10元流量月套餐。
劉丹陽稱,類似月底清零這類對消費者切身利益有影響的重要事項,在辦理業務或簽訂合同時,應當在文書的顯著位置上清晰地標注出來,對此消法有明確規定。而運營商方面沒有如此操作,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長沙移動的兩訴訟代理人辯稱:被告提供的手機上網流量包月套餐在月底清零的計費方式,符合法律規范和交易習慣。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入網協議,內有服務條款,營業員進行了包月說明與宣傳。被告已經提供了符合約定和公示的手機上網包月服務,雙方就手機上網包月套餐所附限制條件的約定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遵照執行。移動按月足量提供服務,原告沒有按月使用,視為其自主放棄。被告的資費方案雖有格式條款特征,但不屬於“霸王條款”。被告提供的服務不是壟斷,也不存在不公平交易。
該案迄今仍未判決。
手機流量價格如何確定?
該案的審理中,長沙移動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上海財經大學的單飛躍教授曾指出,移動公司的手機流量對於套餐消費外的是每兆10元,而加入套餐則有很多選擇,如10元包70兆,20元包150兆,這樣可以使得資費變得便宜劃算。“如果你使用的是每月200元5G的套餐,算下來,每兆只有不到5分錢。”
然而,這一解釋引起了原告方劉丹陽、劉明的疑問:從每兆10元到每兆5分錢,差距近200倍,究竟它的成本是多少?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3條規定,電信資費標准實行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原則,同時考慮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電信業的發展和電信用戶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這便要求電信管理部門和價格管理部門對其成本進行審查。劉丹陽說,從移動方面提交到法庭的兩項證據表明,其送交給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和湖南省物價局的資費備案報告中,並沒有與其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電信業的發展和電信用戶的承受能力等有關的任何資料,因此,此種形式審查的備案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為此,9月23日,記者走訪了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該局副局長陳軍告知,電信資費分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三類,目前大部分都是市場調節為主,由電信企業定價後報備即可。對於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應當申報成本材料,但流量資費屬於市場定價,不在其內。
他說,按照規定,市場定價的資費由通信管理局和物價局共同監管,但事實上,都是電信企業分別上報。
而此前,湖南省律協舉辦的“2013律師公益行”活動中,湖南省物價局一位科長指出,該局是對電信企業的這類資費申報進行備案審查,考慮到專業性,主要以通信管理部門為主。
對於上述兩部門的說法,劉明的訴訟代理人羅秋林卻以“瀆職”來置評。
9月28日,他告訴記者,國務院頒布的《電信條例》第八條中指出,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其中,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在該條例所附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第一項即列出:移動網絡電話和數據業務、互聯網及其他公共數據傳送業務屬於基礎電信業務。而根據《政府定價目錄》第12條規定,“電信基本業務”屬於政府定價,定價部門為信息產業部。
因此,類似流量等數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審查其成本。
湖南移動公司多位相關人士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則表示,劉明等人起訴的手機流量資費屬於市場定價。
他們告知,對於音頻、視頻等數據的傳輸,運營商起到的是通道服務作用,類似於服務車輛運行的高速公路。與國外運營商的效益最大化不同,國內電信運營商擔負著國家責任,需要在各地不計成本地建設基站,為當地百姓服務。僅湖南移動而言,每年的基礎投入就達數十億,這就決定了國內運營商的特點是“無消費就無生產”,“如果只有一個人消費,價格就是幾十億甚至更多。”
他們說,為了收回投入,運營商必然推出套餐鼓勵消費,這樣就會導致進入流量套餐的最優惠價格與沒有進入的,達到幾十甚至百倍以上的差距。
對於運營商的說法,羅秋林則表示,依據2012年年底美國發布的《2012互聯網趨勢報告》和國內市場機構IDC發布的《中國手機市場季度跟蹤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年底,中國智能手機出貨量在2.7億至3億臺之間,其增速高達40%以上;其中,使用者大多為青年人和商務人士。面對日益增長的數據消費及《電信條例》的規定,顯然,作為基礎電信業務的流量等數據業務,應當納入政府定價范圍,並通過聽證等方式確定。相關監管部門的“疏失”,侵害了數億消費者的權益。
流量計量有無“標准秤”?
羅進一步指出,根據他的掌握,目前的幾大運營商的流量計費設備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通俗言之,現在的流量計算沒有“標准秤”,而都是“私家秤”。
接受采訪的湖南移動方面人士對此則是另外一個說法。兩位來自技術部門的人士說,任何人通過手機從互聯網下載音頻、視頻或者圖書等資料,在傳送中都是將其轉換為“101010……”的數據方式傳輸,每8個比特位是一個字節,之後的計量都是公知的數學概念,即:1兆=1024kb,1GB=1024兆。因此,其流量計算自然可知。
可羅秋林堅持認為,按照《計量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准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在9月11日的法庭庭審時,他和劉明多次提出這一問題,移動方面代理人時而表示通過了審核,時而提出“頒布《計量法》時還沒有手機流量這一概念”,且劉明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遞交了調取證據申請,要求法院依法向被申請人調取手機上網流量電信設備計量器具合格證,移動公司方面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反證了其在這一必備要件上的缺乏。
在記者的要求下,湖南移動人士表示,其語音、短信等設備都經過了計量部門的檢測,而關於GPRS的設備,應該是與國家計量部門有檢測協議。
據悉,羅秋林和湖南湘潭的律師王瑩擬在國慶節後,就此向湖南省質監部門要求公開相關信息。
套餐是優惠還是限制?
劉明、劉丹陽等人認為,現在各家電信運營商在流量上的套餐設定,看似優惠了消費者,實則為限制了用戶的選擇權。因為在有關部門沒有審核其成本的情況下,若運營商對消費者進行上網流量計量的儀器,並沒有依照《計量法》的規定經強制檢定,取得相關合格證,則不論是移動、聯通等哪家運營商推出的幾十元包多少兆流量的套餐,實質上,都是用一種“畫餅”的方式,讓消費者在其設定的框架內選擇。
“就像商家促銷餅乾買一送二、買一送三,似乎都是大機會。可如果一盒餅乾的成本不知道、重量也不清楚,能說給你便宜了嗎?更要命的是,你要是沒有吃完,剩下的商家還要收回去。”羅秋林律師以此揶揄道。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長陳軍對此說法不認同。他告訴記者,對於究竟一兆流量成本是多少,無法具體核算清楚,通信產品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定價需要考慮到規模效應。這些年來,依靠充分的市場競爭,通信行業的資費基本是以每年10%的比例在下降,實際惠及了消費者。
他以“的士起步價”的比喻來強調“流量未用完月底清零的合法性”:“長沙的士的起步價是6元2公裡,如果你只坐了800米,司機還會退你錢嗎?是不是要改成每100米多少錢來計價?”
陳軍說,目前,市場上的套餐還是給予了消費者很多選擇,假定手機流量消費不搞套餐,而是按照時長來計算,可能用戶也不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