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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享有綜藝節目《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網絡獨播權,樂視網(天津)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將『風行網』運營公司北京風行在線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00萬元。近日,海淀法院經審理後判令風行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50萬元。
樂視公司訴稱,風行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風行網和手機客戶端非法轉播了2014年度《我是歌手》的完整內容,要求對方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00萬元。訴訟中,樂視公司申請法院作出禁令,責令風行公司立即停止在網絡和手機客戶端的侵權行為。法院經約談雙方當事人,追加湖南快樂陽光公司作為案件第三人後,向風行公司發出禁令。經查明:經制作方授權許可,樂視公司取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而風行公司則享有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間《我是歌手》第一季的非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認為,風行公司侵犯了樂視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考慮到《我是歌手》第二季是熱播綜藝節目,具有較高商業價值,風行公司在收到律師函後仍不停止侵權行為,且在節目中大量播放廣告,獲取商業利益,應當從重確定賠償數額。最終,判決風行公司賠償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