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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劉先生為方便扣繳交通違章罰款,辦理了一張
工商銀行的牡丹暢通卡。之後,劉先生的手機上開始不斷收到工商銀行通過95588平臺向其發送的短信。不堪騷擾的劉先生將工商銀行訴上法庭。昨天浦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方工商銀行辯稱『信用卡增值服務短信的行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法庭未當庭宣判。
劉先生表示,大量促銷短信乾擾了自己的生活,向工商銀行投訴後卻未得到解決。於是,今年7月劉先生將工商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發送商業信息,賠償公證費1000元、律師費1萬元及損失5萬元等。
法庭上,工商銀行提交了劉先生當時親筆簽名填寫的《牡丹暢通卡申請表》和《牡丹暢通卡領用合約》,其中《領用合約》第五條約定:持卡人同意發卡機構可通過短信或電子郵件方式向其發送與牡丹信用卡有關的信息。『該約定為格式條款,損害了本人的合法權益。』劉先生認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受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受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劉先生認為,垃圾短信的定義是未經用戶同意、向用戶發送的、用戶不願意接受的或者用戶不能拒絕接受的短信。本案被告向原告發送的短信完全符合該定義。工商銀行提出反對意見:『短信的性質從內容來看,均與銀行卡有關,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垃圾短信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