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歐珀旗下品牌OPPO、vivo快速崛起,成為了國內外家喻戶曉的手機品牌。隨著這兩家品牌成功搶佔手機市場,山寨手機及配件也開始出現,產品標識與OPPO、vivo注冊商標『神似』,使消費者難辨真假,也使兩家公司蒙受了巨大的損失。
本周為『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東莞市第三法院發布了涉及『OPPO』、『vivo』商標的民事侵權案件調研分析報告。報告顯示,2012年至今,該院共受理此類案件共94宗,其中2012、2013年分別為49宗、22宗,而2014年至今僅23宗,總體呈大幅下降趨勢。
『此類案件的被告多為鎮區的小型手機店,商家低價進貨仿造的OPPO、vivo手機或配件充當正品出售』,該院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民四庭庭長馮鼎臣表示,『這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若銷售金額較大,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手機店賣『CPPC』手機
2012年底,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珀公司』)把黃江鎮一家手機店告上法庭,稱被告銷售的手機產品使用了與『OPPO』商標近似的標識。
歐珀公司認為,作為專業手機通信產品零售商,被告對『OPPO』商品的品質、市場統一零售價格等十分清楚,其主觀侵權故意明顯。『假、仿冒手機市場進價極低、獲利巨大,嚴重損害了OPPO品牌形象和聲譽。』
庭審時,法官當庭拆封公證處封存的被控侵權手機,機身正反面、內側等均有『CPPC』標識圖案,字母『C』的開口非常小,一眼看上去極像『O』,外觀與『OPPO』沒有區別,而手機包裝盒及內附資料均沒有任何生產廠家信息。
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認為,考慮到歐珀公司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判斷,案涉被控侵權手機上使用的『CPPC』標識與『OPPO』注冊商標在隔離狀態下足以使相關公眾對該手機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屬於侵犯歐珀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權產品。
法院綜合考慮『OPPO』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與後果、店鋪的規模及所處位置的經濟發展狀況、經營時間及歐珀公司為本案支出費用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經營者賠償歐珀公司1.6萬元。
手機配件店查出侵權品
2016年底,歐珀公司把常平鎮一家手機配件店訴至法院,稱經其投訴,工商部門對被告手機配件店進行了查處,現場查獲大量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電源適配器、USB數據線、充電寶、耳機、鋰離子電池等產品。
歐珀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以銷售方式侵權並索賠10萬元。
收案後,東莞市第三法院多次主持雙方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賠償歐珀公司8000元,歐珀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訴。
分析:山寨品花樣百出經營者知假售假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調研發現,該類侵犯商標權的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點:
一是山寨產品花樣百出。比如跟上述案例相似,有的產品標識為『OPPC』或者『CPPO』,但是字母『C』的開口非常小,甚至要用放大鏡纔能看出,一眼看上去跟『O』無甚區別,消費者很容易誤以為就是『OPPO』;有的產品『有意無意』地加上一些字母,但突出使用了正品的標識,如『vivo phone』;有的產品上粘貼的『OPPO』、『vivo』標識是從回收的二手產品上取下的,本身卻並不是這兩個品牌生產的。
二是被控侵權的產品多從無牌無證商家處進貨。許多經營者表示,這些產品多是無牌無證的商家上門推銷的,既沒有發票等單據憑證,也沒有生產廠家信息,就算是被相關部門查處也難以追查來源。
三是經營者心存僥幸知假售假。這類案件的被告多為鎮區的小型手機店,因為假、仿冒產品價格較低、有利可圖,許多經營者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存在僥幸心理,所以就算明知別人上門推銷的是假貨、侵權的幾率大,仍然會選擇購進,再按正品價格售出,以賺取差價。
因自知『理虧』,且擔心售假造成的不利影響擴大,涉案經營者通常會在被起訴後同意賠償、尋求和解,因此許多案件最後以調解或撤訴方式結案。
據統計,該院此類案件調撤率高達5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