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雨花臺區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去年9月王女士在二手交易平臺“閑魚”購買了一臺二手苹果筆記本電腦,收到貨後發現竟然是組裝機,向賣家提出退貨退款要求被拒後,王女士於是將賣家告上法庭。
據悉,王女士將該筆記本電腦拿至苹果官方店鑒定,經檢測,該設備底殼上標注的序列號及系統內查詢的序列號,均顯示為2017年款15寸MacBook Pro,但設備的實際外觀為2016年初或更早款型的15寸 MacBook Pro。同時,店內診斷出該筆記本電腦的部分程序無法運行,設備存在第三方修改。
王女士遂向 “閑魚”平臺舉報,並向當地的派出所報警。“閑魚”平臺及時鎖定了石某的賬號,並將其個人身份證號碼及相應聯系方式通過郵件告知了王女士。因石某始終拒絕協商,無奈之下,王女士訴至雨花臺區法院,要求石某返還價款6500元,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按價款的三倍賠償損失19500元。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石某返還王女士價款6500元;駁回王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石某的行為構成違約,王女士主張返還價款6500元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但王女士通過 “閑魚”平臺向石某購買二手苹果筆記本電腦,系個人買家與個人賣家之間的一次閑置物品交易,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銷售行為。因此,石某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 “經營者”范疇,王女士與石某之間也亦不構成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法律關系,王女士主張三倍賠償的訴請未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