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收集用戶『英語水平』等畫像信息 被判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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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治日報 2023-01-28 11:00:50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App強制收集用戶畫像信息侵權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軟件在首次登錄界面收集用戶畫像信息,未設置“跳過”“拒絕”等路徑,屬於強制收集,構成侵權,判決被告涉案軟件運營者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被告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原告用戶羅某在使用軟件時,發現被告運營的軟件在未告知隱私政策的情況下,要求用戶必須填寫“姓名”“職業”“學習目的”“英語水平”等內容纔能完成登錄。羅某認為,被告的這一行為屬於強制收集用戶畫像信息。

  同時,羅某還主張被告存在未經同意向其發送營銷短信、向關聯軟件共享信息等行為,侵犯其個人信息權益,遂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涉案軟件運營者向原告提供個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權、刪除個人信息、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被告涉案軟件運營者辯稱,被告需根據不同用戶需求,為用戶推薦合適的服務內容,收集相關標簽是提供服務所必需,並未違反個人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原則,且該信息是原告主動填寫,原告通過自己主動做出的行為同意了被告的信息收集行為。

  法院查明,原告在登錄涉案軟件時,進入賬號登錄界面輸入用戶名和密碼,點擊登錄,即出現若乾問答界面,需要對用戶“職業”“學習目的”“英語水平”等內容進行填寫,填寫完成後,還需填寫個人基本信息界面,輸入中英文名等必填內容纔能完成注冊並進入首頁。上述過程中並無“跳過”選項,亦無關於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的提示。原告另行取證,在新用戶注冊登錄時,在上述過程中出現若乾問答界面前,會出現個人信息收集授權同意界面,用戶在勾選同意後方可進入下一界面。

  法院審理認為,從相關行業規范上看,《個人信息安全規范》明確規定,個性化決策推送信息不應作為必要或唯一的信息推送模式,需同時提供不針對個人特征的選項或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據此,被告不得以僅提供個性化決策推送信息這一種業務模式為由,主張收集用戶畫像信息為提供服務的前提。

  法院認為,從涉案軟件功能設置本身上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圍,應限定在軟件運營者提供的基本服務功能,或用戶在有選擇的基礎上自主選擇增加的附加功能。被告抗辯其針對不同用戶需求推送個性化信息,雖可視為增進用戶體驗之舉,但不能據此認定此為基礎功能或用戶必選功能而作為履行合同所必需。

  針對涉案軟件在用戶首次登錄界面要求用戶提交畫像信息,未設置“跳過”“拒絕”等不同意提交相關信息外的登錄方式,使得提交相關信息成為成功登錄、進入首頁使用軟件的唯一方式的行為,法院認為,此種產品設計將導致不同意相關信息收集的用戶為實現使用軟件的目的,不得不勾選同意或提交相應的信息。此種同意或對個人信息的提供,是在信息主體不自由或不自願的情況下,強迫或變相強迫地作出,不能被認定為有效同意。

  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被告收集用戶畫像信息的行為並非“履行合同所必需”,亦未征得用戶有效同意,構成侵權。同時,被告未經同意向原告發送營銷短信、向關聯軟件共享信息亦構成侵權,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行使查詢權和復制權。

  法院判決,被告涉案軟件運營者向原告羅某提供個人信息副本、刪除個人信息並停止個人信息處理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維權支出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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