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汽約車嘉興被罰 駕駛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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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經濟網 2023-03-24 13:30:00

  近日,浙江政務服務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嘉運政罰〔2023〕0658)。首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因提供服務的駕駛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被嘉興市交通運輸局處罰。

  2023年3月21日,嘉興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通過非現場方式進行了取證:2023年3月15日12時05分許,嘉興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G92杭州灣環線高速海寧南收費站巡查時,發現車號為浙FDS8498有違法嫌疑,於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

  經檢查發現董付棟駕駛浙FDS8498小型普通客車從海寧開元大酒店載客4人(女)到海寧皮革城,乘客與駕駛員不認識,乘客是通過高德平臺下派單,駕駛員董付棟在高德平臺首汽約車接單後駕駛車輛到達指定地點,乘客核對車牌後乘上車輛。在G92杭州灣環線高速海寧南收費站被執法人員檢查到了,此時乘客的打車軟件顯示運費人民幣10.55元,已經支付了運費人民幣8.3元(已優惠2.25元),隨後平臺將此訂單的運費人民幣8.25元支付給了駕駛員。

  接受檢查時,駕駛員董付棟,未能出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能出示浙FDS8498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董付棟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浙FDS8498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給該車駕駛員提供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為首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訂單開始時間為2023年3月15日9時47分。首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涉嫌違反《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其行為涉嫌提供服務的駕駛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依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並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捌元三角。

  首汽約車官網顯示,首汽約車是首汽集團為響應交通運輸部號召,積極擁抱互聯網,推動傳統出租車行業轉型昇級,加強建設交通強國而打造的網約車出行平臺。自2015年9月上線以來,首汽約車圍繞“高品質“的品牌核心打造優質出行服務,堅持以國賓級服務和合規可信賴的品牌形象,成為用戶商旅出行首選品牌。首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為官網版權所有方。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網約出租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接入的駕駛人員和車輛資質進行審核並按照規定時限定期核驗,確保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網約出租車平臺經營者應當保證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人員與平臺指派的車輛、駕駛人員一致。

  網約出租車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將車輛、駕駛人員、訂單、乘客評價等信息上傳到道路運輸監管平臺。

  網約出租車最長使用年限和最長行駛裡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充電設施等條件具備的地區,應當主要采用新能源車型。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網約出租車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服務的車輛未取得車輛營運證或者駕駛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提供服務車輛、駕駛人員與平臺指派車輛、駕駛人員不一致,或者未按規定上傳信息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停業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並處吊銷經營許可證。

  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受到停業處罰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處罰的網約出租車平臺經營者,注冊地在本省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請省公安機關指導屬地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停止聯網、停機整頓;注冊地不在本省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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