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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4日,據國外媒體報道,博客作者埃裡克·捨恩菲爾德(Erick Schonfeld)周五在科技博客TechCrunch上撰文稱,在宣布同Google進行搜索廣告合作的同時,雅虎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了相關的文件。文件的絕大部分內容都是雅虎與Google此次交易的據悉細節,但同時也披露了一些雅虎CEO楊致遠和總裁蘇珊·德克爾(Sue Decker)在周四並未披露的一個重要細節,那便是該協議包括了一項對Google的8300萬美元的例外條款。
雅虎周四宣布終止與微軟之間的所有談判,並同Google簽署了一份非排他性搜索廣告合作協議。根據協議,雅虎將在主站及美國和加拿大合作網站的搜索結果中投放Google廣告,雅虎將有權決定Google廣告的投放時間、位置和方式。雅虎預計,這一交易可以為其帶來每年8億美元的營收。
協議規定,在服務發布十個月之後,如果Google認為隨後4個月來自於雅虎網站的營收低於83333333美元,那麼Google將可以終止同雅虎的合作交易。換句話說,也就是雅虎要保證Google在該網站上每月獲得至少8300萬美元的廣告營收,否則Google就會終止與雅虎的交易。考慮到雅虎每季度在美國的廣告營收達到13億美元,且8300萬美元只佔到雅虎2008年預計營收的1%左右,因此要保證Google獲得超過8300萬美元的廣告營收並不困難。
此外,雅虎和Google簽署的協議中還包括一項條款,該條款將使兩家公司能夠避免遭受反壟斷訴訟處罰。條款還規定,如果任何一方的控制權發生變化,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終止協議。如果雅虎控制權在未來24個月發生變化,並決定終止與Google的協議,那麼雅虎將需要向Google支付終止費。終止費為2.5億美元。兩家公司的協議條款規定,當雅虎股權被另外一家公司收購50%以上時,便可認定為控制權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