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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費者邱先生花費了10900元購買了一部諾基亞8800型黃金版手機,使用後卻發現與其先前所購相同型號的產品差異很大,邱先生懷疑該手機為普通版更換外殼的『李鬼』,故將北京興長信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銷售商返還購機款10900元和定金900元,同時要求銷售商雙倍賠償手機款21800元,並雙倍退還900元的定金1800元。
邱先生訴稱:他於2008年5月8日在被告處以109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部諾基亞8800型黃金版手機,同時又以900元定金預定了另一部諾基亞8800型黃金版手機。此後,他發現所購買的手機與其先前所購買的相同型號的產品差異很大,並與諾基亞公司公布的銷售標准有以下不同:1.外包裝不同,為普通版包裝;2.沒有黃金版專題介紹,只有普通版專題介紹;3.臺式充電器型號不同;4.線耳機顏色不同,為普通版耳機;5.藍牙耳機工藝粗糙;6.皮套等物均不同,為普通版皮套;7.包裝內沒有關於周大福與諾基亞的質量報告書。經與被告聯系,對方告知此產品是從諾基亞工廠出貨的,是諾基亞標准產品。邱先生又到諾基亞客服部門進行諮詢,並通過諾基亞全國服務電話進行詢問,諾基亞公司承諾該產品的宣傳信息與實際銷售產品的配置和質量一致,而他所購手機與諾基亞公司的宣傳信息並不一致。由此,邱先生懷疑該手機為普通版更換的外殼,故要求被告雙倍賠償。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