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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昇音樂文化傳播公司稱,康佳的一款手機內存其公司享有錄音制作者權的歌曲《紅顏》,為此將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該公司推算這款手機的銷量是28.8萬臺,由此向康佳索賠57.6萬元,康佳和銷售公司共同賠償其他費用2.4萬元。昨天上午,此案在東城法院開庭。
在昨天的庭審中,上海步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當庭播放了《紅顏》,代理人說公司享有該曲的錄音制作者權,這是一首較受歡迎的流行歌曲。2007年7月,該公司相關人員在北京九大洲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分店內,購得一部康佳手機,發現該手機存有《紅顏》。
因此,該公司認為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九大洲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已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並停止銷售涉案手機。公司代理人稱,根據在信息產業部的網絡查詢推算該臺手機的銷量大約是28.8萬臺,因此向康佳索賠經濟損失57.6萬元。康佳和銷售公司共同賠償其他費用2.4萬元。
康佳公司的代理人說,他們公司的手機在出廠時並沒有內置這首歌,另外北京九大洲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並沒有從康佳進貨,在零售環節出現的問題與其無關。傳播公司的代理人反駁說,他們購機時查詢該機生產時間是去年4月,《紅顏》這首歌顯示創建時間是2005年,因此應該是在出廠前已經內置進去。北京九大洲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的代理人說,他們並不銷售康佳手機,只是客戶當時要求買這部手機,並要求內有音樂,銷售人員纔從其他公司拿了這部手機。此案還在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