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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交易信息保存期限有新說法: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記錄保存交易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信息,時間不得少於兩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昨天分組審議《上海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規定(草案)》(修改稿),修改稿增加了不少新條款。
修改稿增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在規定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了對企業在從事電子商務的過程中的義務,即『不得收集與該經營事項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范圍使用所獲得的個人信息』。
在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方面,修改稿也增加了相關規定,即『在互聯網上建立電子商務平臺的企業,對經營中知悉的在其電子商務平臺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的經營信息,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