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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戶有償下載小說的網站到底是不是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此,一審和二審法院分別給出不同的判定結果。但無論判定結果如何,網站提供網友上傳的未經授權的小說下載都屬侵權行為,都要賠償權利人損失。
未經授權 石康作品現身小說網2006年7月,書生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發現零時達科技有限公司沒有經過許可,擅自將其擁有著作權的《北京姑娘》、《支離破碎》、《晃晃悠悠》、《心碎你好》4部作品上傳到零時達公司的小說網(www.xiaoshuo.com)上,供用戶在線閱讀並下載。
用戶進入小說網網站首頁後,在頁面內的『我要搜』空欄中輸入『石康』,選擇按照『作者』,點擊『搜索』,即可顯示出《北京姑娘》、《支離破碎》、《晃晃悠悠》、《心碎你好》等4部作品。點擊『北京姑娘』,在打開的頁面中點擊『網通下載』,確認下載後用戶就可將『北京姑娘.ebx』文件保存到本地盤,以相同的方式也可以下載保存『支離破碎』、『晃晃悠悠』、『心碎你好』作品。下載過程中,網站會提示下載作品所需相應點數,點數的充值方式包括聲訊熱線充值和網上銀行充值等多種方式,季卡價格為50元。
早在2005年10月26日,這4部作品的作者石康就與書生公司達成協議,石康同意將其擁有著作權的本協議有效期內及之前發表的作品的數字形式的各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發行權)的專有使用權和再許可權授權給書生公司,期限不少於10年。
2007年8月20日,石康又做出《相關權利特別聲明》,表明他向書生公司所做授權屬於獨佔性使用權,書生公司可以他的名義對授權范圍內作品數字形式各項權利的侵權行為主張權利,包括提起訴訟,書生公司與第三方就授權作品發生著作權糾紛時,書生公司擁有合作作品的上述獨佔性使用權。
於是,2008年8月4日,書生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零時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零時達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6.2萬元及合理支出6000元。零時達公司則辯稱:書生公司2006年7月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但卻於2008年8月4日纔提起訴訟,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零時達公司經營的小說網只是為用戶上傳作品提供存儲空間,不構成侵權,而且自己已在小說網刪除了涉案作品,書生公司主張賠償和訴訟支出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小說網並非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法院審理認為,書生公司依協議享有涉案4部作品著作權的專有使用權和再許可授權,他人如使用作品,應取得書生公司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小說網設置了詳細的欄目分類,編輯了推薦圖書及閱讀排行,將用戶上傳內容轉換格式再供用戶下載,並提供專用軟件。這種對於文字作品的使用方式及對整個網站使用內容全面積極的掌控,不同於傳統意義上BBS使用方式。雖然小說網用戶可以通過注冊、上傳、登錄等方式獲取點數進行圖書的下載,但小說網設置了多種付費方式,處於盈利性經營狀態。由此可知,小說網不屬於相關法規規定的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且直接通過收費方式獲取利益,不適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進行刪除即可免除賠償責任的規定。零時達公司的上述辯稱法院不予采納。
此外,涉案4部作品分別於2003年、2004年公開出版,共600餘千字,作為網站經營者的零時達公司對網站上傳大量完整的公開發表的作品應當進行權利審查,其未盡到網站經營者的合理審查義務,侵犯了書生公司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訴訟時效問題,因零時達公司接到起訴狀後纔刪除了涉案的4部作品,侵權行為持續至案件起訴後,所以書生公司有權要求零時達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因書生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或零時達公司的獲利情況,法院綜合參考相關稿酬支付標准、零時達公司的使用情況及持續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零時達公司賠償書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4萬元。
網友侵權小說網站也擔責任因不服判決,零時達公司提起上訴。零時達公司仍堅持認為,書生公司公證的被控侵權行為時間為2006年7月5日,至其起訴時間已超過兩年。而作為信息存儲空間提供者,零時達公司應適用免責規定,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書生公司從知道涉案被控侵權行為之時起至起訴之時止,已超過兩年時間,但鑒於零時達公司原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其刪除涉案作品的時間為接到起訴狀後,由此可知,零時達公司的侵權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因此,無論書生公司在該期間內是否向零時達公司主張過權利,其對於起訴之前兩年內發生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均未超過訴訟時效。而且即便按照零時達公司自認的刪除涉案作品的時間2006年8月24日計算,其至書生公司起訴之日的時間亦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依據現有證據,法院認定涉案作品是由用戶上傳至小說網,零時達公司在小說網上所提供的服務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原審判決認定零時達公司不屬於相關法規規定的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認定有誤。
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經營者雖然通常情況下並無責任主動對用戶上傳內容的權利情況進行審查,但鑒於目前的網絡環境下,用戶上傳的內容很多均非用戶原創,且未經過權利人授權,同時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非網絡作家通常也不會將其作品免費上傳到網上供用戶在線瀏覽或下載,而信息存儲空間提供網站顯然應知曉上述情形,故此類網站有義務主動采取技術手段對於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非網絡作家的作品的上傳予以限制。
零時達公司作為小說網的經營者未主動采取措施對涉案作品的上傳予以限制,其主觀上為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存在侵權行為,且其客觀上亦為涉案作品的網絡傳播提供了便利條件,因此零時達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對書生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的間接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還認為,鑒於零時達公司在原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其自收到起訴狀後纔刪除涉案作品,故原審法院在考慮該侵權行為持續期間的情況下確定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4萬元並無不當。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商報記者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