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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有『打電話領CDMA手機』的活動,木材公司老板蔣先生支付了5.4萬元押金後領走12部手機。3年合同期滿,因活動主辦方不願歸還押金,蔣先生訴至法庭。日前,閔行區法院判決上海曉音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歸還蔣先生押金5.4萬元,並支付利息1575元。
2005年6月29日,蔣先生因業務需要,支付5.4萬元,參加曉音公司組織的打電話領CDMA手機活動,曉音公司工作人員郭某開出收據。2008年8月,蔣先生使用12部CDMA手機已逾3年,遂向曉音公司、中國電信、中國聯通以及郭某主張退還押金,但未果。於是,蔣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曉音公司退還押金5.4萬元及利息。
曉音公司及郭某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電信公司辯稱,聯通公司的CDMA業務自2008年10月1日起由電信公司合法擁有,之前與CDMA業務有關的義務與責任應由聯通公司負責。聯通公司辯稱,公司僅是電信業務的服務商,並沒有參與蔣先生與曉音公司之間的協議。郭某辯稱,他是代理曉音公司收取支票,對該款項的用途及組成並不清楚。法院查明,曉音公司由郭某夫妻開設,2007年12月就已轉讓給他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電信公司和聯通公司系電信業務服務商,並非收款人,也非『打電話領CDMA手機三方協議』的當事人,因此不應承擔責任。蔣先生提供的收條顯示,收取押金的當事人為曉音公司,且郭某收取押金時出具的收條落款也有曉音公司蓋章、簽名,於是法院認定曉音公司為收款人。
法院認為,因收條將5.4萬元定義為押金,從常識判斷,押金應在符合一定條件下退還。依據『打電話領CDMA手機三方協議』,曉音公司並無收取押金的權利,曉音公司也未到庭舉證證明其收取押金的依據以及返還押金的條件,故應退還押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