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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天涯社區的兩篇文章侵犯其名譽權,職業打假人王海起訴天涯在線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上周二,朝陽法院審理認為,天涯在線盡到監管義務和注意義務,不構成侵權。被駁回訴訟請求的王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記者了解到,北京二中院已經受理此案。
王海訴天涯在線侵犯名譽權
2009年8月5日,王海在天涯社區網站發現一篇名為《爆料:打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貪圖名利!》(以下簡稱《爆料》)的文章,該文章發表於2009年7月31日,在這篇文章中多次使用『勒索恐嚇』、『地痞無賴』等明顯帶有侮辱性字眼的貶義詞。網友的回帖內容亦證實,該文在一定范圍內降低了王海的社會評價,對其名譽權造成了損害。
在天涯社區上還有一篇發表於2005年11月29日的文章,名為《王海敲詐各大品牌,這回輪到威露士》(以下簡稱《敲詐》),文中將原告公司描述成『詐騙組織』;將公司與新聞媒體的關系描述成『勾結新聞媒體、狼狽為奸』;將公司的企業維權服務描述成『勾結企業打擊對手』等等。
於是,2009年9月,王海向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僅要求確認《爆料》一文侵害其名譽權。2009年11月24日,王海又向法院遞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確認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確認《爆料》、《敲詐》兩文侵害其名譽權,並請求法院判令天涯登報道歉,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和公證費、快遞費、交通費等1000餘元。
合理期限內刪除信息不侵權
王海訴稱,天涯在線網絡公司注冊的經營性網站天涯社區中出現的《爆料》和《敲詐》兩篇文章,大肆捏造、歪曲事實,多次使用貶義詞對其進行侮辱、誹謗,導致其名譽受損。
王海認為,天涯網作為中國最大的BBS網站,擁有近3000萬注冊用戶,在信息傳播中有巨大的影響力,其有義務和責任為廣大網民提供健康、純潔的網絡互動平臺。然而,作為互聯網信息提供者,天涯在線網絡公司卻放任在其網站發表純粹的『罵人帖』顯然其有主觀過錯。另外,該公司在接到舉報通知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響的進一步擴大,給其名譽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傷害。
天涯在線網絡公司則辯稱,天涯在線網絡公司未實施侵權行為,且公司在收到王海投訴當日刪除了《爆料》一文,在媒體報道王海起訴事宜並提及《敲詐》一文當日也刪除了該文,已盡到監管義務,不存在過錯,不同意王海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互聯網信息服務商的監控注意義務應以確知相關信息違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鑒於互聯網站每天都有數以萬計的海量信息發布,經營者不可能對信息進行事前逐一審查,因此服務商的監控注意義務應以事後合理期限內的監控注意義務為限。對於根據普通公民的判斷,即可明確知曉信息違法或侵權的情況下,如果互聯網信息服務商放任違法或侵權信息的存在並傳播,則構成侵權;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內自行發現或應受害人投訴,及時將涉嫌違法或侵權的信息刪除或修改,即不構成侵權。
建議服務商完善技術過濾手段
就本案而言,《爆料》一文於2009年7月31日發布,天涯在線在2009年8月14日接到投訴的當日及時刪除了該文,可以認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應受害人投訴,及時刪除了侵權信息,盡到了監管義務,不構成侵權。而《敲詐》一文,則未使用帶有明顯侮辱性的語言,對於其所反映的王海涉嫌敲詐跨國公司、知名品牌的內容,作為不知曉情況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商,很難判斷其是否構成對王海的誹謗,是否侵害了王海的名譽權。
而且,王海本人在知曉該文章並於2009年9月起訴後,直至2009年11月24日變更訴訟請求前,也從未要求確認《敲詐》一文侵害其名譽權,也未就該文章向天涯在線網絡公司進行過投訴。天涯在線網絡公司在尚未收到本案起訴狀副本,通過新聞媒體報道得知《敲詐》一文涉訴後於新聞媒體報道當日刪除了該文章,可以認定盡到了謹慎的注意義務,亦不應構成侵權。
因此,法院依法駁回了王海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法院也在判決書中向天涯在線提出司法建議,指出其作為在中國具有重要影響力的BBS網站,有義務和責任通過進一步完善技術過濾及屏蔽手段、完善上網用戶信息發布流程、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加強對網絡不良信息的事後監管等措施,為廣大網民提供更加文明、健康的網絡互動平臺,為進一步淨化網絡空間做出積極的努力。
據悉,王海因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北京二中院也已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