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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首個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召開第四次評審會議,電信行業六條格式條款最終被認定涉嫌構成『霸王條款』。
其中針對『甲方如果發現乙方所填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有權停止向乙方提供通信服務。』的格式條款,房山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沈光認為,所填內容與實際不符有很多種原因,有可能是消費者的主觀原因,故意用虛假信息進行登記簽約,但也可能是身份證與戶籍分離、住址與身份證不符、筆誤等客觀原因。
對於另一條被認定涉嫌『霸王條款』的『甲方(用戶)承諾的預交使用費按以下約定消費完畢,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該預交使用費用』,房山工商分局法制科武連波科長指出:現在電信行業預存話費送手機、購手機補貼話費等活動較為普遍,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等字眼一出現,往往就意味著在某些情形下會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按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也就是說,如果是電信公司違約,消費者按照法律規定享有選擇權,可以要求退回相應的預付款。
另外,對於『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內,甲方不能離網、過戶或提前終止本協議。』的涉霸條款,房山工商分局合同監督管理科李佔傑科長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因此,消費者可自主選擇是否繼續接受某一項服務,如果消費者在承擔違約責任後選擇離網、過戶或提前終止協議,應當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