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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先生離職後發現原單位在網上發布『通緝』文章,除使用了侮辱性語言外,還公布了他的身份證號碼和地址,於是,嚴先生將撰文者和原單位告到法院。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終審判決,北京福瑞來文化交流中心賠償嚴先生經濟損失1300餘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
據悉,這是本市首起被判賠償精神撫慰金的『人肉搜索』案件。
嚴先生說,他於2007年8月18日從福瑞來文化交流中心離職,同年8月19日,該公司經理王先生在網上發布『通緝』文章。文中提到,嚴先生盜竊公司電腦數臺,特發布此通緝令,提供線索者有重獎,公安機關派出所已經備案,正在緊鑼密鼓地抓捕。除此之外,嚴先生的身份證號和地址也被公布於眾。
嚴先生認為,這是對自己的人身侮辱與攻擊,致使他無法找到新的工作,他的精神受到了嚴重的損害。他將王經理與福瑞來文化交流中心訴至法院,要求二者在媒體上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和精神撫慰金2萬元。
二被告辯稱,嚴先生離職後公司便丟了東西,由於嚴先生手機一直無人接聽,公司後來給嚴先生的郵箱發過一篇內容類似的文章,但從未在網上公開發表過涉案的『通緝』文章,因此不同意嚴先生的訴訟請求。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定,『通緝』文章中使用了『賊』、『豬』等侮辱性語言,並且使用了『通緝』、『盜竊』單位電腦、『抓捕』等文字,福瑞來中心電腦等設備被盜一案有關部門正在偵查過程中,並未有調查結果,『通緝』一文的發布者無權發布通緝令,上述文字會讓一般讀者認為嚴先生實施了犯罪行為。王先生撰寫該文系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務行為,福瑞來中心應對『通緝』文章的發布造成的侵犯嚴先生名譽權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